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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二十种情形,防止踩踏《刑法》红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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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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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二、 非法经营罪20种常见情形
(一)  信用卡非法套现:田凯伪利用POS机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一案
(二)  非法发行销售c票:阙政炎等非法经营“六hc”一案
(三)  非法经营烟草:穆婷侠、丁晶通过网络非法销售香烟一案
(四)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卓永瑞请网红大咖做广告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一案
(五)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郭胜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一案
(六)  非法交易外汇:黄光裕套汇偿还赌债一案
(七)  非法出版:李某非法经营游戏序列号激活码一案
(八)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九)  非法经营汽油等危险化学品
(十)  非法有偿进行网络发帖删帖服务
(十一) 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十三) 非法募集基金
(十四) 非法生产买卖麻黄类制毒原料
(十五) 非法传播淫秽物品
(十六) 动物饲料、水非法添加剂
(十七) 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十八) 私宰生猪
(十九)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
(二十) 非法经营食盐
导言
非法经营罪,顾名思义,非经法律允许进行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最有名的“箩筐罪”,这个箩筐里装满着无数私营企业主、小生意人的梦魇,甚至连黄光裕、丁书苗这样的大亨现在也还躺在这个箩筐里……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因此有许多经营活动都是被限制的,经营者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超越红线,变成非法经营。
为此,智法顾专门对这些经营红线进行了梳理,帮助私营企业主们避开箩筐、稳步前行!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20种常见情形
(一)  信用卡非法套现:田凯利用POS机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一案
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0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
信用卡套现是指行为人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免费消费的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来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信用卡代还款,俗称养卡,是指行为人先垫资替信用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随后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取回垫支款,以保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代还和套现均需要刷卡取现,并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该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系非法经营行为。行为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均属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用后次所套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行为人雇用他人进行刷卡套现违法活动,应当对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手续费即非法经营所得。被告人及辩护人、公诉机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田凯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款,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共计259048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二、非法所得35000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25904.86元予以追缴。
▌200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 非法发行销售c票:阙政炎等非法经营“六 hc ”一案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政炎、阮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六 hc”做庄赌博,收注金额458283元,其中由被告人阮某某帮助被告人阙政炎接单、记录和汇总账单总金额436506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阙政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阙政炎、阮某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   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 非法经营烟草:穆婷侠、丁晶通过网络非法销售香烟一案
(三) 非法经营烟草:穆婷侠、丁晶通过网络非法销售香烟一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书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丁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平台向他人购买香烟,并通过支付宝、微信交易等方式将所购香烟加价对外销售。其中丁晶从QQ名为“正品外烟批发商行”的人处购买香烟价值16万余元,销售给被告人穆婷侠、李利亚香烟价值约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婷侠、王三宾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通过网络零售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丁晶、李利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通过网络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一、被告人穆婷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丁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王三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李利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丁晶、穆婷侠、王三宾、李利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烟卷及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20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四)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卓永瑞请网红大咖做广告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065号刑事判决书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卓永瑞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所谓的“网红”“大咖”支付广告费,让这些“网红”“大咖”在微博上推广她的产品信息,通过淘宝、QQ、千牛等网络途径对外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2016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无注册证隐形眼镜1,144,232片,隐形眼镜护理液133,980瓶。经审计,被告人卓永瑞、王学兴等人已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金额总计人民币14,676,678.50元,当场扣押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金额总计21,246,419.50元。……
本院认为,隐形眼镜属于角膜接触镜,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三类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以及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永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王学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慧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7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7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郭胜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一案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郭胜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阳泉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批发部等地购进烟花爆竹存放于阳泉市城区钢管厂其租赁库房内意图销售。2018年2月12日,其存放于库房内的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烟花爆竹共计价值51424元。……
被告人郭胜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  非法交易外汇:黄光裕套汇偿还赌债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689号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的事实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恒益祥公司转入盛丰源公司和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健凯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对于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黄光裕没有实施场外换汇行为,黄光裕将人民币汇入深圳相关账户后,其归还赌债的行为已经完成,而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后,等同于黄光裕已经归还了赌债;即使黄光裕明知他人场外换汇,而其本人未实施场外换汇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明确列为需接受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应理解为不直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买卖,而采取如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该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故应属外汇非法交易范畴。本案中,黄光裕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应付港币的债务后,将境内人民币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用于归还赌债,其对汇往深圳相关账户人民币的用途是明知的,其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系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 非法出版:李某非法经营游戏序列号激活码一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刑二初字第0405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练某预谋后,由被告人练某针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舞街区》游戏编写了外挂程序“舞旋风”及序列号激活码,由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网店销售,合计销售4600个、经营额为人民币110400元。
2、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该“舞旋风”外挂程序,合计销售2563个,经营额为人民币768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练某违反国家规定,制作非法出版物游戏外挂并通过网络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石某销售该非法出版物外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练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八)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九) 非法经营汽油等危险化学品
▌20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十)  非法有偿进行网络发帖删帖服务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十一) 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20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 非法销售药品
(十二) 非法销售药品
▌20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  非法募集基金
▌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四)  非法生产买卖麻黄类制毒原料
▌2012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依法查处非法采挖、买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
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非法采挖、买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区别情形予以处罚:
(一)以制造毒品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以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贩卖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涉案麻黄草所含的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达到相应定罪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草或者提供运输、储存麻黄草等帮助的,分别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以上行为,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黄草折合一千克麻黄碱计算;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草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非法传播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办案质量。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分别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及刑定的其他有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涉及未成年人淫秽信息、利用青少年教育网络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以及顶风作案、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严禁以罚代刑。要充分运用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以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坚决铲除淫秽色情网站的生存基础,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十六)  动物饲料、水非法添加剂
▌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  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八)  私宰生猪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九)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
▌20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0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  非法经营食盐
▌2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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