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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李国庆夺公章事件:临时股东会决议很可能认定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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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4-27

腾讯 新闻作者 薛芳 孙宏超
今日,当当员工爆料称,李国庆带人去当当抢夺走公章,对此李国庆回应腾讯《深网》称:依法接管当当,太忙了,不接受采访。
李国庆表示,今天去公司的四个人,包括董事(现在仍在当当)、董秘、律师、摄像和保安。
李国庆告诉《深网》等媒体,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的关于这件事的四点看法,契合他的观点,观点包括:
1、根据李国庆的《告当当员工书》,李国庆作为股东先召集临时股东会,做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人员除了俞渝之外,还有李国庆及其他三人。然后李国庆召集董事会,董事会做出选任李国庆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决议。李国庆根据董事会决议控制公司公章及财务章,进而实现对公司的全面控制。
2、李国庆的这一“夺权”过程的关键在于,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如何表决,其表决权比例到底多少。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李国庆持股27.51%,俞渝持股64.2%。如果从该持股比例而言,如果俞渝不同意,没有办法做出成立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但是,李国庆认为他和俞渝所持股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实际应持有的股权比例是45.85%,李再联合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过半,因此可以做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
3、李国庆最终能否“夺权”成功,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复杂问题。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虽然李国庆与俞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了公司,根据婚姻法,两人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就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如表决权,因不属于财产范围,应由公司法调整。所以,我认为,在两人的离婚诉讼未结案之前,两人应以各自名义分别独立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这份股东会决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尽管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存在着争议,但是李国庆应该经过深入研究,综合评估。我认为他的策略是不管股东会决议是否最终被认定为有效,他先实际控制公司并争取员工的支持,即使俞渝就此提起诉讼,也耗时较久。而两人同时在打离婚诉讼,最终离婚诉讼可能会对两人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平均分割,届时李国庆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也会达到45.85%。
腾讯深网还采访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青,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等人,以下是上述律师的不同看法: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青:
公章作为代表公司意志的工具,是公司财产,通常由管理层管理和使用。就目前信息看,俞渝是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法定代表人,而且还是大股东,应该具有对公章的控制权。抢公章的背后,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如果李国庆所称的决议最终认定合法有效,其所抢夺公章的行为可能从法律上认为是私力救济行为,不一定会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很多公司欠缺对公章管理权的制度安排,建议在章程和公司制度作出一些相应规定。”
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
李国庆的说法是错误的。夫妻二人在公司持股,如果每人名下都有股份,那么每人按照名下记载的股份数,享有表决权。表决中,一方不能使用另一方的股权。离婚以后,股份和股权是完全分开的。
李国庆去抢公章,很可能是股份在法律上不占多数,想用控制公章的办法,来取得对公司的掌控。他们的行为,可能并不理性。俞渝可能会通过报警,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拿回公章。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
临时股东会议是公司法规定的非定期股东会议,所以临时股东会是它是一个非定期会议形式。关键要看内容是否合法,比如说会议召集程序、决策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议事规则的要求。
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召集程序和决策过程都是有要求的,要看章程和议事规责。选举执行董事一般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通过,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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