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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惩罚瑕疵劳动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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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2-01-14
来源:中工网
[导读] 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并交付劳动者的,属于合同瑕疵,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劳动合同已签名交付用人单位保管的,应视为已订立劳动合同。
争议:合同未盖章,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
2020年4月23日,职工樊某入职西麦公司,公司让其在两份空白格式合同落款处签字,但西麦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交樊某一份。直至2020年8月3日,樊某以完善资料为由至公司取走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尚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樊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00元。
法院:企业不规范行为应责令改正
西麦公司称,已经向樊某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且樊某在合同落款处已签名。樊某以需要修改入职材料等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西麦公司提供后,樊某拒绝归还合同,并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原在西麦公司处保管,系樊某以欺骗手段取得,故不能视为西麦公司未与樊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以及未及时将涉案劳动合同文本加盖印章交付樊某,虽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樊某未举证证明西麦公司前述行为给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西麦公司的上述不规范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不应适用二倍工资惩罚制度。故樊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10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法律惩罚不签合同但不惩罚瑕疵合同
首先,欠缺必备条款,属合同订立瑕疵,但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二倍工资就责任之客观性而言,属于行为损害赔偿,而非结果损害赔偿。对不规范的合同行为,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法律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仅在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结果时,单位才承担赔偿责任。瑕疵合同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劳动者签名后将合同交由单位保管,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经过劳动者一方签名后提交给用人单位,单位根据内部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可以在己方持有的劳动合同上随时进行盖章确认。完成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主动权在单位,法律并未对单位何时行使确认权利进行具体规定。而劳动者采取欺骗手段取走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有违诚信。
第三,二倍工资制度立法目的非令劳动者获益。二倍工资非劳动所得,而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条款,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案例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民终3131号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徐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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