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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常信乡邢梦瑶袁建军等人违法犯罪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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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5-18

  我是信访人邵会权(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银新苑四区小区5-6-201室,联系电话13895071424)今日来信主要是反映邢梦瑶、袁建军等人欺行霸市,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拆我的库房,造成我巨大的损失。希望贵局尽早立案,查明情况, 处邢梦瑶、袁建军等人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与理由:一、信访人对库房院落拥有合法物权信访人邵会权所有的库房院落,是自陈永全(身份证号码640122196703052174)、夏瑞琴(身份证号码640122196512262128)夫妇处受让所得。2009年年3月31日,陈永全在宁夏人民会堂三楼会议室,参加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拍卖公司)依法公开组织的拍卖会,就位于贺兰县常信乡农贸市场院内三幢房产,总建筑面积564.4平方米参与竞拍。最终,陈永全以60000元竞得该拍卖标的,并与盛世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0000922),就以上拍卖标的归陈永全所有进行了拍卖确认。2016年2月29日,陈永全、夏瑞琴夫妇与举报人邵会权签订《房屋及院落买卖合同》,就位于贺兰县常信乡农贸市场西侧的原常信乡供销社库房及院落达成买卖协议,合同第一条约定建筑面积约合1300平方米,北面库房5间180平方米,东面库房10间350平方米,西面平房1间30平方米,南面平房4间100平房米,院落总面积1300平方米;第四条约定交易价格420000元。合同签订前,2016年2月25日,邵会权向陈永全支付20000元押金,合同签订之日即2016年2月29日,邵会权向陈永全另外支付了400000元,房屋及院落款420000元已全部付清。举报人邵会权受让该库房院落后,便将之作为库房和一些零星加工的厂区使用至今,对库房院落拥有合法物权。自信访人邵会权接手该房屋院落后,被举报人邢梦瑶及其母亲杨淑琴便长期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对市场内的住户和经营者欺行霸市、胡乱收费,阻碍交通,严重干扰了举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5月28日,信访人邵会权的家人与邢梦瑶、杨淑琴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家人在冲突中受伤和金首饰丢失的后果。2020年11月,贺兰县常信乡派出所对冲突作出处理,对举报人的女婿包古楞作出治安拘留7日、罚款1000元,对杨淑琴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此次冲突后,被举报人邢梦瑶与举报人及其家人的关系更加紧张。发生冲突后,信访人邵会权为了避免再引起新的纠纷,无奈只得极少去库房院落。二、邢梦瑶、袁建军等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021年4月23日早晨,被举报人邢梦瑶、袁建军在举报人邵会权不知情的的情况下,纠集多人,擅自用挖掘机、铲车,将举报人邵会权位于贺兰县常信乡农贸市场西侧的原常信乡供销社库房院落(一下简称库房院落)东墙推倒并拆除(东墙砖混结构,南北长43米)。举报人邵会权的家人,当天下午得知消息后前去查看,发现库房的门锁和监控视频已被人为破坏,库房中存放的货物,存储位置有明显移动的痕迹,从原来存放的库房东墙一侧,被人为移动到库房西侧。经举报人盘点,库房院落损失以下物品:(1)监控系统、电线、主机等约20000元,(2)部分床垫和床等家具价值10000元,(3)长达43米的砖混墙体被推倒拆除。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举报人邵会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三、邢梦瑶、袁建军等人盗窃电能,涉嫌盗窃罪2021年5月1日下午,举报人家人前往库房院落收拾库房内的货物时,赫然发现被举报人将正在施工的机械电源接到了举报人院落的电表上,盗窃举报人电能,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宁夏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应当对被举报人盗窃电能立案侦查。四、邢梦瑶、袁建军等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希望立案查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被举报人邢梦瑶、袁建军等人,纠集挖掘机司机、铲车司机,公然推倒、拆除举报人的库房东墙,导致库房监控系统及部分货物失窃,故意毁坏举报人的财物数额巨大,给举报人邵会权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被举报人邢梦瑶、袁建军与挖掘机司机、铲车司机,故意拆毁举报人的库房东围墙,并致使库房监控、部分货物丢失,造成损失数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中央决策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之后,被举报人邢梦瑶、袁建军等人,依然不顾法律法纪,继续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前提下,就公然纠集多人和机械,推倒并拆除举报人的库房东墙,造成库房监控、部分货物失窃,而且变本加厉的是,又偷接电线,盗窃举报人的电能,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财产利益,严重影响举报人的经营活动,对于此种涉恶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的规定,举报人邵会权特请贵单位对二被举报人邢梦瑶、袁建军立案侦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

  事情已经发生将近一个月时间,目前未得到当地派出所正式回复。

  

  

  

  文章转自天涯社区:https://bbs.tianya.cn/m/post-828-158269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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