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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云南楚雄民企股权转让遭遇“空手套” 法院调解被质疑(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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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8-15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8月13日电(本报记者 庞贵唐) 近日,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大酒 店)向媒体反映称:东和大酒 店于2016年初与自然人张超签订酒 店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署后,张超在未支付分文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取得酒 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私刻酒 店公 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与第三方企业合谋虚构东和大酒 店总装修工程款1600余万元,并最终在法 院“莫名其妙的”调解下导致酒 店账户被查封。同时,张超还私下从酒 店拉走313件价值70多万元的澳大利亚红酒,并和继父何立明和母亲苏小风等共在酒 店记账消费28万余元。据了解,何立明现任职楚雄市中 级 人 民 法 院执行局副局长。

  股权转让遭遇“空手套”

  “幕后操盘者”身份不简单

  东和大酒 店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原名“煌城苑宾馆”,2006年修建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停工,形成烂尾楼。2011年5月,由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妥甸酱油公司)以1180万元收购,后投资6000多万元、经过21个月的施工建设后投入使用,并改名为“东和大酒 店”。

  2016年1月1日,甲方(转让方)妥甸酱油公司、乙方(受让方)张超、丙方(标的公司)东和大酒 店经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愿意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不合税)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股权转让的期限、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丙方49%的服权转让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同时将丙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壹千万元;180日内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肆千万元;360日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千万元;自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项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剩余的丙方51%的股权转让并办 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并且甲方应向乙方全部转移丙方有关资 料、合同、证照、公 章。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东和大酒 店向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股权转让交割证明。2016年1月4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和大酒 店发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超。

  但是,随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东和大酒 店开始陷入了被“套路”的债务危机和无尽的法律诉讼中。

  妥甸酱油公司大股东董某和称,东和大酒 店当时为何要与1991年出生,年仅25岁的张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这背后还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董某和讲述,2011年12月25日,他和昆明五华公证处于某坤、玉溪工信委主任李某军、商人李某行、时任云南高速管理支队陈某等人到楚雄彝族自治州中 级 人 民 法 院(以下简称:楚雄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何立明位于禄丰县罗茨镇的家里吃饭,其间认识了何立明和其妻子苏小凤、大舅子苏小龙。后期,曾多次在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景区苏小凤、苏小龙开茶花酒 店喝茶,何立明、苏小凤表达他们有经营酒 店的经验,想要收购东和大酒 店。为了证明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015年12月,在一信用社方姓主任陪同下,我、何立明、苏小凤等人驾车到楚雄永仁县,苏小凤称自己在这有一个钢架厂,专门生产高压输电装备。

  “因为何立明和苏小风是夫妻,何立明在法 院上班,苏小凤又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他们的要求下,我同意将酒 店转让给他们。在股权协议签署时,何立明表示张超是我儿子,协议以他的名义签比较合适,让我放心”董某和说。“在昆明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我和张超签订了酒 店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张超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未付一分钱的股权转让款,但是却代表酒 店联合第三方企业骗取酒 店900多万元的财产,导致酒 店帐号被查封,自此酒 店就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因张超在取得东和大酒 店法定代表人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6年8月3日,东和大酒 店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张超债务债权问题实际存在,并未向东和大酒 店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继续担任法人及执行董事完全可能给酒 店及股东带来重大损失,同意免去其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职务,并停发工资,即日起执行。张超不得再以东和大酒 店法人及股东名义对内对外从事任何往来和经济事项,其在内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均由个人承担”。

  负责代表东和大酒 店沟通此事的负责人唐某告诉记者,“在这期间,酒 店多次要求张超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张超一直不配合,答复说何立明一直在下乡扶贫,得等他回来商量后再说”。

  据了解,何立明为楚雄中 级 人 民 法 院执行局副局长。

  记者试图电话联系何立明、苏小凤、张超进行求证,由于何立明和张超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后一直未能接听,苏小凤则以一句“我凭什么告诉你”拒绝就此事做出回应。


        
        

  东和大酒 店出具的消费证据

  此外,酒 店财务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3月22日,张超已经从酒 店拉走了总价值70多万元的红酒313件和其母亲苏小凤、何立明等人记账消费28万元。

  蹊跷的诉讼案件

  “法人”私刻公 章

  据了解,2017年9月29日,妥甸酱油公司和东和大酒 店向双柏县人民法 院(下称:双柏县法 院)就张超未履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三方(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法人等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张超索赔违约金180万元。双柏县法 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2017年11月1日,张超向双柏县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柏县法 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232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超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4日,楚雄中院作出(2017)云23民辖终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超认为本案应以涉案标的确定级别管辖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给予驳回。

  2018年6月15日,双柏县法 院作出(2017)云23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张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49%的股权转还给妥甸酱油公司,并办 理法人变更登记。

  然而就在一切法律程序看似正常执行推进过程中,随着东和大酒 店2018年7月8日收到楚雄中院执行局关于“东和大酒 店与云南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通过楚雄中院采取调解的方式达成东和大酒 店装修还款调解书,需再向康源公司支付850万元的装修工程款和违约金” 的执行通知书。让这一切变得更错综复杂起来。

  根据材料显示:2011年12月11日,东和大酒 店和康源公司签订(东和大酒 店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康源公司授权沈延猛为项目负责人,合同总包干价为800万元,约定按五星级标准装修。2011年12月20日,沈延猛与张杰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将工程项目全部转由张杰施工,由张杰承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材料、机械、试验、缺陷修补、保险费用和税金,以及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沈延猛收取工程总造价的25%的管理费用。

  对此,东和大酒 店现在的负责人张某表示,实际上是沈延猛借用康源公司资质承包的酒 店装修工程,但接手后马上转手实际施工人张杰、谢光华。后期因为沈延猛抽取25%管理费和开小额贷款公司破产跑路,导致张杰、谢光华资金短缺,造成酒 店装修连三星级标准都没未达到。2015年12月 28日,东和大酒 店与张杰、谢光华签订东和大酒 店装修补充合同,额外补偿张杰、谢光华200万元,由二人对酒 店做相应的修整。2016年3月16日,张杰、谢光华出具(关于东和大酒 店装饰工程情况说明),经与沈延猛与董某和协商合同总价为800万元。工程开工后室内装修的材料采购及劳务承包、绿化工程的材料采购及劳务承包均由张杰和谢光华负责,工程实际总造价为915万元,含材料款486万元、人工费364万元、管理费及措施费65万元。

        

  “实际上前后酒 店共支付了1200万元的酒 店装修工程款,比合同多出400多万元,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五星级标准。原本以为此事已经结束,没想到收到了楚雄中院的执行通知书。”张某说。

  经过东和大酒 店委托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酒 店装修工程进行造价评估,2018年9月15日,(东和大酒 店装修工程造价报告)显示,经鉴定酒 店装饰工程整体造价仅为580多万元。

  此外,张超在被股东会取消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又于2017年11月24日用私刻的酒 店公 章向工商管理局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进行了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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