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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东莞自然资源局依据废止法条注销企业许可证 谁来监管?(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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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玛马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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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4-20

       作为国土监管部门,拿废止法条任性执法,岂不是知法犯法!

  近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注销一企业7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理由是“根据原《广东省XXXX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实,该《办法》早在2008年1月1日就废止了,十二年后的今天又被拿出来派上了“用场”。

  2020年2月2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26-00002至00008的七个编号)的公告”。公告称“我局于2007年6月4日核发给东莞市东坑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7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原《广东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证件已失效。”(见下图)

    

  由此可以看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松山湖分局注销七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制订的《广东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该《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月1日公布了新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因此,《城乡规划法》已经取代了《城市规划法》,并在《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同时,《城市规划法》就已经废止。

  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失效,下位法相应失效。而《办法》还不是下位法,而是等而下之的地方法规,从2008年1月1日起就已经失效。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却仍然以被废止的地方法规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完全背离依法行政的原则。

  另外,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原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发放的。作为下级单位的“松山湖高新区分局”,怎么可以越权注销上级单位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销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权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履行告知涉事企业,并召开听证会等法律程序。而松山湖高新区分局并没有走法律程序,直接上网公示注销,无视国家法律,知法犯法。

  敢于如此“冒险”,背后一定有更大的权力支持或者利益诱惑!总 书 记曾作出指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 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但是,以权代法,权力大于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在个别地区依然存在,严重违背总 书 记“依法治国 依宪执政”治国理念。

  从公示到现在,已近二个月了,公告依然“合法”地显示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官网上。谁来监管执法的“合法”性?谁来追责任性执法的责任人?给企业造成的巨大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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