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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爆河南桐柏县黑社会提供假证据整倒民营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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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7-05

  A桐柏县黑社会提供假证据整倒民营企业。

  大家好!我是河南郑大集团创始人郑强周,旗下八家公司,是黑社会保护伞提供假证据把郑强周判刑五年,罚金违法所得一百多万元。假证据一,指控开封市祥符区90吨化肥不合格,判决书提供的化验报告是合格。假证据二,周口太康县不合格报告,物证是有机肥,化验报告是复合肥,化验标准错误。假证据三,漯河市郾城区农林局化验不合格报告,郾城区农林局没有资质对化肥抽样化验。假证据四,三个合同,物证是山东烟台公司,判决书中合同是湖北公司,名称不对。假证据五,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决陈留镇90吨化肥合格,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陈留镇90化肥不合格,桐柏县人民法院在企业家郑强周服刑期间,没有通知郑大肥业法人知道把188万元四套大型化肥生产设备卖了5万零2百元,郑强周于202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回到郑大肥业公司一看整个机器设备公司都没有了,把申诉书材料递交桐柏县人民法院,河南省髙院,南阳市中级法院,河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得到上级领导重视,2021年4月17日收到了河南法院再审立案通知书,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六保六稳,司法公正,以还民营企业家河南郑大集团郑强周清白。

  同一个产品,不同法院,两种判决,那个正确?

  同一个产品质量纠分案件都是,民营企业河南郑大肥业在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销售的的90肥料,因产品质量提起民事诉讼,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212民初218号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开封县老兵农资有限公司,烟台公司郑强周的起诉,被告郑强周90化肥产品没有证据证明该批产品不合格,时间2016年7月4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该90吨化肥不合格,按刑事案件办理,刑事判决书(2017)豫1330刑初1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强周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二,被告人郑强周违法所得4981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审判长何纯刚,起诉书时间2016年12月13日,判决书时间2017年3月14日。开封法院判决郑强周开封市陈留镇销售的90产品合格,桐柏县法院判郑强周销售开封市陈留镇90吨化肥不合格,都是人民法院,同是一批90化肥一个事情,两个法院判决合法吗?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刑事诉讼,哪个法院判决正确?桐柏县人民法院汪法判决。17657322389

  

  

  

  文章转自微博:https://m.weibo.cn/status/4655572451068741?sourceType=qq&from=10B6395010&wm=9006_2001&featurecode=ne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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