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们好!
我是某市医保经办单位员工,电话:15695980596。今天,想与大家探讨医保基金可以怎么用。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员工发现:我们单位在参与全市“三医联动”医疗改革中,出现了基金挪用侵占、做利益输送,有人参与骗保或充当骗保“保护伞”等情况:
(一)2014-2018年,我们单位将医保基金做印刷费用列支,2016年1月被xxx纪检查纠后仍然没有改。在2019年6月的审计中,仅抽样审计约170万元的印刷费支出,就发现造成了“国有资金流失(使用医保基金多支付)”113.73万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二、二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相背。详见2020年10月22日,审计移送给市纪委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X审移〔2019〕1号。至今,纪委没有查处。不知这种做法可不可以被默许。
(二)2016-2018年,单位用医保基金做员工津补贴发放超过了1145万元。
2016-2018年期间,单位将医保基金以大病补充保险做专项基金列支,每年分次转入一商保公司。之后,通过商保公司转回来部分基金,用做经办人员经费和发放参公人员津补贴等,三年累计超过1145万元。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相背。以上的部分内容,详见2019年市审计局对我们单位法人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X审社报〔2019〕13号)。
(三)为子女就业和其他利益,违规实施大病商业保险,构成重大利益输送关系。据2010-2015年6年的财务数据显示,所造成基金直接流失就超过了7000万元。与《社会保险法》第四、第五十三、第五十五条相背。
2006——2012,2013-2015年:两度单位法人为其子女被安排在省属市级商保公司入职,先后与我市同一市级商保公司签订职工大病商保承包协议中,在商保公司承包亏损的年份,如2009年等,便通过X财政局协商给予基金补亏充赢处理;在赢利年份,则放任该商保公司获取超额赢利,即不按保险业监管规定_做核减利润处理;
2016——2018年:在所签订的大病补充保险商保代办协议中,名誉上是代办,实际结算时,因基金呈现大幅结余,中心仍然按照承包方式结算。同时,又让商保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佣金。其中,在2016、2017两个年度,又多支付基金给商保公司做赢利收入超过了1200万元。
在2019年6月始的审计还发现:2016年,在我们单位所预付给商保公司的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中,有28.60万元未出现列支,至2019年6月审计时,也没有退还医保基金账户,与协议年度结算约定相背。
以上无论是承包式还是代理式的大病商保,该做法,都是以协议(实质是暗箱操作假招标)的方式,使医保基金做利益输送“合法化”。
医保和商保知情员工透露:商保公司在上述职工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商业承包中存在明显的做账,套取医保基金,用于攻关列支等。如每年有给医保关健领导“好处费”。其中,在原职工医保管理的2006-2012年,每年有打入“管理费”给市、县医保中心。同时,有的年度,还有另打给医保关健领导。这些“好处费”、“管理费”,多从医保基金中支取。
(四)2016-2020年,单位有多位领导涉嫌参与骗取医保基金或充当骗保“保护伞”等,初步框算所造成的基金流失合计近1000万元。同时,对反对此类做法的员工,采取诋毁,孤立,诬告,陷害,逆淘汰,组织‘谈话’等。
(五)2016-2017年,单位还直接侵占挪用了18.60万元医保基金给参公人员发放做津补贴(做二次绩效奖)。经审计发现并要求整改后,便强行医保事业员工共同分摊退款。
(六)2012-2020年,主要是从2013年开始,单位等陆续将药品定价权‘私授’给药品配送企业,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远远超过了数千万元。
列举2个事例:
1.2014年9月,将大输液品规药公开指定X药厂生产、X医药配送,成了“专供药品”。通过多次提价(由配送企业决定提价,由市医保行文),使品规药均价高出同行业同品规均价1倍,有的价格超过了2倍。如:5%250ml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在国药、丰源等药企的配送价格为0.75-0.80元/瓶(硬塑),而在上述指定的配送则为1.56元/瓶(玻瓶-成本更低)。初步统计,2014——2020年,单大输液品规一药,已造成基金直接流失达2000万元;
2.由药配企业左右、把控药品提价,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累计超过了数千万元。利用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由,违反三重一大、违反药品价格招标制度,公开授权给药配企业把控药品提价权,使药企肆意提高和左右药价。
多年观察,配送企业给公立医院的药价普遍大幅高于民营医院采购的(或其本身配送给民营医院的),有的相差(高出)50%以上。如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借原材料涨价,从1.20-1.50/合涨到给公立医院是65元/合,给民营医院是42/合。另一方面,采取限制各类医院必须在药品配送企业(又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打压民营医院等方法企图封闭药价受异常操纵信息。
2012年,我们市的医改是以诟病全省统一目录的“药价虚高,存在严重腐败”为软肋和突破口,施以改革:采取对省上目录药品“二次议价”,用未中标的药品以“标外压标内价格”和“标外换标内”、盗用或套用中标药品编码等等移花接木方法,建立本区域自己的药品目录。期间,强势将物价部门的药品价格管控权收到医保局。
2017年1月,市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7〕1号)的数据分析显示:至2016年度,全市“在用1730个品规系列药品、其价格高于省挂网最低价格的品规有1067个”(占比达61.67%),“低于省上的为278个”(占比16.07%)。
也就是说,药品降价改革经历了5年,本区域内药品目录中,提价的是61.67%,降价的是16.07%。且多药品质次价高,医院、群众长期强烈反映无效。其中,药品提价的理由,要么是原材料涨价、要么是现行价格比省平台低要与省上拉平等等。
2020年10月,XXX巡察也发现(佐证了上述事实):该区域的药品提价权“委托”给了配送企业。其中,发现2016年以来,按批次调整的药品有三次,“有141个药品提价,其中34个高于省上目录价格”。
以药品动态调整机制,以化整为零方式提价的药品,更不计其数。上述药品价格权的私授,能初步测算出的基金流失已超过了数千万元。经核实,与2019年,国医改发(2019)3号文件政策背道而驰了。
值此距2021年2月26日,中央领导指出“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正好一个月,希望通过媒体大众來讨论:医保基金可否如上法用;“两票制”的药品供货政策下,是否可以由配送企业主导药品价格。
文章转自微博:https://m.weibo.cn/status/4619055233242050?sourceType=qq&from=10B3495010&wm=9856_0004&featurecode=new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