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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龙凤胎座电瓶三轮车避施工区遭超载货车碾压致死案最新进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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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3-29

  民事起诉状

  原告:庞加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瓦窑滩3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70714750X,联系电话15923323760,系死者李睿轩、李睿辕之母。

  原告:李世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瓦窑滩村3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06034717,联系电话:13368330869,系死者李睿轩、李睿辕之父。

  被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846XM,登记住所地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298号。法人代表杨奎,联系电话:13228620651。

  被告:胡高明,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5组5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97301159412,联系电话:15922713566。

  被告:习水县四海运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大道五洲国际11-B栋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30789752049A,法定代表人陈政全,联系电话 13885203278。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习水支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习酒大道中段城东公交车停保发车场调度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306884235969,法定代表人 黄道兵,联系电话0851-22732345。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亲属处理丧事费用等共计120万元。

  2、诉讼费用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28日清晨,庞加春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其双胞胎子女李睿轩、李睿辕去上学。行驶至重庆市高新区走马镇何家铺小学路段时,其行驶前方向有障碍物(被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形成,无任何警示标志),遂超过中心虚线,借道左侧道路通行。障碍物行驶未完,庞加春正准备右转弯驶回右侧车道时,胡高明驾驶严重超载的贵 CE7852号重型自卸货车迎面驶来,未有采取避让措施,而且其开启的远光灯严重影响了庞加春的视线,加之道路上有坑凼,三轮车发生颠簸左后轮落入坑凼而侧倾倒下。货车因超载而无法及时刹车,左后轮挤压上李睿轩、李睿辕致其当场死亡。2021年2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第5001981202000001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野蛮施工、在固定作业时没有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没有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没有夜间警示灯,没有限速标志,毁损路面造成坑凼,虽然交管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但对事故的发生付有最重要的责任!被告胡高明超速超载违法改装!在有障碍物的路段没有让行已驶入障碍物路段的庞加春驾驶的电瓶三轮车,虽然交管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但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习水县四海运业有限公司对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习水支公司作为贵 CE785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机构,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痛失双胞胎子女,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应当予以抚慰。就事故处理相关事宜,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3月28日

  文章转自天涯社区:https://bbs.tianya.cn/m/post-828-15803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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