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不足15年—解读〔法条〕第十六条
〔法条〕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法定退休年龄。(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按原社保法的规定,在新社保法实施以前(2011在7月1日前)参保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最晚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第6年领取养老金。
虽然对比新旧政策,新社保法的规定似乎让高龄参保者在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上吃了亏,但此次新社保法将原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方式更能对养老起到保障作用,允许参保者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