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参照当年
□明年7月后补缴不再减免滞纳金
本报记者 杨佳薇
◎核心提示
即日起,石市将全面启动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未参保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等四类人员可根据我省出台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在2009年6月30日前补缴。据悉,本次补缴工作将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将不再减免滞纳金。
■范围:四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按照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规定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续缴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二类: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按照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凡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均可按此次规定补缴。
□第三类: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补缴
按照此次规定,符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第四类: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补缴
暂无缴费能力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其缴费申报应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要求企业按月申报,社保机构按月结算,形成应缴费额。企业有缴费能力时,可随时补缴欠费。
2.企业不按月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按上月单位缴费额的100%核定当月应缴额(核定额最低不得低于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并将核定情况按月以《养老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3.企业连续12个月不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从第13个月起变更单位和个人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
长期不申报、已做参保中断处理企业的补缴,各级社保机构与停保企业联系,联系不上的单位,可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在2009年6月30日前,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29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
■计算: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参照当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的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补缴后如何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焦点:补缴期限截至2009年6月30日
□明年7月1日后补缴不再减免滞纳金
据悉,按照此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不过,补缴养老保险费将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
按照规定,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同时,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
据悉,按照规定,补缴时,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此次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补缴时,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补缴
企业核定补缴人员基本情况,按规定公示后,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公示报告》(以下简称《公示报告》),向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社保机构初审
企业携带《审批表》、《公示报告》、《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未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进行审核。社保机构设专人对需补缴人员《档案》和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起止时间、补缴基数和年限、减免滞纳金比例(如优惠、不免、全免、XX%)。审核人员将核定结果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企业携带《审批表》到社保机构专管员窗口办理核定补缴金额手续。专管员录入补缴信息,按计算机计算的数据分别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之后交处长或副处长复核,并在“复核人”一栏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
3.企业填写备案表
企业根据社保机构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四份)。
4.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企业携带《审批表》、《备案表》、《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复核无误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5.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专管员根据批准的《审批表》、《备案表》,录入补缴信息,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6.企业或个人持补缴通知单及银联卡到市地税二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后,企业或个人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社保财务联)二日内送达社保机构财务,以便及时记账。到账记账后,可到专管员窗口打印补缴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未补缴到账的,过期后经批准删除其补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