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库森(化名)在一银行的佛山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3月,他的借记卡内几乎所有的钱在同一天被分三次盗刷一空,其中一次直接被刷走16万元。最让他不解的是,他的人和借记卡都在佛山,刷卡地点却在千里之外的河南洛阳。为此,库森将该支行告上了法庭。该银行在庭上声称,案中的三笔交易均符合正常资金交易特征,所谓的“盗刷”不一定存在。
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判决该支行对三笔交易承担五至八成的责任,赔偿库森约13万余元。
案情:
借记卡千里外被狂刷16万
库森2012年12月在佛山的一间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其后一直使用良好。
直至2016年3月,他取钱时发现原先约169000元的存款居然凭空“蒸发”。他向银行查询后,结果显示,三笔交易的地点均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交易时间分别是2016年2月28日的17时1分、17时2分以及22时50分,金额分别是16万元、5000元、4050元。三次交易的收款人均为洛阳市洛龙区×红厨具百货商店,而该商店所使用的账号开户行为另一间银行位于河南省的某市分行。
库森于是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去年,库森一纸诉状将该支行告上法庭,他请求禅城法院判令该支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16万余元以及应得的利息损失。其后,另一间银行某市分行被列为第三人。
争论一:
是正常资金交易还是盗刷?
该支行表示,目前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的16万元资金是他人通过复制卡和密码非法支取的。三笔交易符合正常资金交易特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款项被非法盗取,也无法反映案发时库森身在何处以及涉案银行卡所在地。
“他的损失是其本人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所致。”该支行的代理人表示,银行系统按照受理行在顾客输入正确密码后发出的支付指令数据电文进行资金清算,属于正常的付款行为,银行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我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被人在两千公里外的异地,通过一个体工商户pos机盗刷16万余元,办卡银行对此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库森称他在借记卡被盗刷前后几天都没有到过河南省洛阳市,且借记卡也一直随身携带。这很明显是属于他人伪造借记卡或盗取卡片信息进行的盗刷行为。
争论二:
发卡行漏洞还是收单行疏忽?
该支行还将矛头指向了作为第三人的另一间银行的某市分行。该支行称,退一步来说,即使银行卡存在被克隆的可能,这是因为收单行未对其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尽相关审查义务,故相关赔偿责任应由收单行承担。
对此,该分行表示自身并无过错,对特约商户的监管也不存在问题。
面对两家银行之间“互掐”,禅城区法院则表示,该分行和该支行的关系与该案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暂不作处理。
判决:
三笔交易银行均需担责
2016年8月,禅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办卡银行应对库森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前两笔交易损失承担80%的责任,对第三笔承担50%的责任,并赔偿库森经济损失13万余元及利息。第三笔交易银行仅承担五成责任,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该次交易距离第二笔交易足足五小时,持卡人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和最高限额支付功能,应该承担更大的过错。该支行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库森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案发期间他本人与借记卡都不在案发地,此外库森在知悉卡内资金减少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常理,该三笔刷卡交易的商户为经营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但该三次交易中的第一笔交易金额却高达16万元,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故库森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使用的可能性较高。办卡银行虽否认存在伪卡交易的事实,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
此外,在银行卡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办卡银行未能保证向库森提供的银行卡具备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也未在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作出识别,导致案涉银行卡被他人伪造、盗用,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办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据此,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