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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黄家湾村五组土地被低价征收,村民损失惨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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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6-18

  网曝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黄家湾村五组土地被低价征收,村民损失惨重!!!

  大家好,我是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的张女士15228152562,我要将我们县政 府的一系列行为进行曝光。

  1、希望相关部门对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2、依照法律规定提高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用,保障我们被征地村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3、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障资金:

  4、对施工方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监管,满足村民出行需求。事实与理由:

  一、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1、我因黄家湾村五组土地征收一事疑感重重, 在2020 月11日30日前向西充县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得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于2019年6月25号发布的《征地公告》(西府征告字(2019)03号) 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西府征告字(2019) 03号)。根据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五条规定,对该公告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于2019 年7月9日前按规定向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据此,征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晋城镇黄家湾村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但时至今日,我和周围被征地农民从未在村镇内见过该份公告,而我也是通过向政 府申请信息公开后才得知。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知,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土地征收公告至少应当公告三十日,那么以公告三十日计算,公告期限最少至2019年7月25日届满。而征地办公室在公告里载明于2019年7月9日前提出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且损害我们被征地村民提出异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益。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2019年7月 13日,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晋城镇黄家湾村五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仅程序违法,即在公告期限尚未届满时签订,亦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我本人和其他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从未签字认可。

  二、政 府部门低价征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严重损害我们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1、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一条土地补偿费载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730 元/亩)的10倍(每亩1.73万元)。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在拟定补偿标准时并未听取我们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也未公示相关资料予以证明,我们无从查证,且该标准明显过低。

  2、因黄家湾村五组紧靠西充县城,水土、气候都适合种植批杷,家家以种植优质批杷为主业,枇杷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按照平均价格计算,仅就我家里种植枇杷一年可达到收入为五六千 元每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西充县人民政 府征地办公室制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来执行,我们被征地后的生活远远达不到被征地前的标准。

  3、2020年8月24日《西充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公告》显示:2020年8月21日拍卖位于南西田园新城金领路侧面积101.38亩,成交价12100 万元。该土地也就是黄家湾村五组被征用的土地,按照拍卖价格折算下来,政 府每亩的拍卖价远高于征收价20倍以上,与此相对比,政 府支付给我们这些被征地村民的补偿费过低,且达不到我们原有的生活水平。

  三、土地征收未按照规定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损害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 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 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3、《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 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 100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 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安排, 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 府从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 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4、自土地征收工作开展以来,我们黄家湾村五组的土地已全部征用,而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未按国家政策执行安置被征地村民,不仅没有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告知我们,更未将社会保障相关小宜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而西充县人民政 府此前未对我们提出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具体支付比例、金额,士地征收后要求部分纳入社保系统的被征地农民自付一半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无疑加剧了我们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更甚者,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而我和我的家人至今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西充县人民政 府的行为与国家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四、西充县人民政 府拒不履行职责,无视我们老百姓的合理诉求。1、国 务 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2、我深感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出于对国家法律的信任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于2021年2月2日向西充县人民政 府书面提交《提高补偿申请书》,申请政 府相关部门将土地补偿费提高至每亩6万元,安置补助费提高至每亩9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提高至每亩6千元,并将我及家人依法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或给予等价补偿,西充县人民政 府于2021年2月5日签收此申请书,至今没有任何回复。西充县人民政 府土地统征办公室专门负责土地征收相关事宜,既不按照程序及法律规定维护我们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且群众反映的现实问题也得不到有效解决,西充县人民政 府上述行为事负人民群众的信任,亦让我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

  五、施工严重影响被征地村民的日常出行,扰乱村民生活秩序。土地征收被拍卖后,施工方因施工作业切断了我家门口出行的道路。2021 年5月26日下午我家人出面沟通,要求施工方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保障我们家人正常出行,经多次交流无果后,我家人便报警让警察协调处理,警察到场非但不批评施工方违法断路施工,反而指责我家人妨碍施工作业,并称如果继续阻止施工就要对我家人依法处理。我个人认为,我们农民的个人利益与经济建设的集体利益相辅相成且同等重要,施工不能以损害我们的出行权利为前提,二者应当兼顾兼得,或施工方应当提供解决出行的方案,而不是由我们普通群众单方面牺牲妥协。希望相关部门能关注民生,倾听群众心声,处理我所反映的上述几个问题,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微博:https://weibo.com/6023987908/KkJihnqeF?from=page_1005056023987908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6239888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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