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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全责,一死一伤,拒绝赔偿,判刑7个月,还我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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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5-22
司机全责,一死一伤,拒绝赔偿,判刑7个月,还我公道

     事故发生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2018年9月18日肇事司机董某(以下称肇事司机)在没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上路,行驶至斑马线没有停车让行,导致我父亲李帮才(59岁)死亡,一儿童受伤。        肇事车辆为多次转让二手车车,有转让协议(至今死者家属没有看到转让协议,出售车辆车行工作人员左某在交警队的笔录是协议书遗失),车辆没过户,车主姓名是李某。 2018年11月5日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交出具事故认定申请书,第610202120180000078号,认定结果为司机全责,事故认定书只提及到死者情况,从未提到一伤(这种情况下家属也没有注意到没有写一伤,心思都在亡者身上)。      肇事司机于2019年1月16日收押(时隔4个月才被收押)。 2019年3月13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发起刑事起诉书,2019年4月17日开庭,2019年5月12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9)第0202刑初12号,对肇事司机判刑7个月, 民事赔偿11万,丧葬费32590.5元,交通费、住宿费等总计150516元,扣除丧葬费30000元,应支付120516元。 一家5口联名抗诉不公判决,悲愤求公道!请求重判
原因如下: 1、        肇事司机车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无交强险 2、        事故认定书仅认定一死事故,无任何字眼提及到一伤 3、肇事司机对待死者家属态度恶劣,从事故发生至收押4个月的时间从未与家属见面,其中双方协商过一次也没有露面,拒绝赔偿、没有道歉,并试图推卸与转嫁责任(有短信为证),没有尽到积极赔偿态度
4、肇事司机只拨打了122,没有任何证明其有抢救行为,由救护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诊治,在等待救治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董洪滨实施有抢救行为,错过黄金施救时间,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4、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到案发后肇事司机打了122 、120电话抢救被害人并报警。根据判决书中第9条显示,急救中心任务流水报表、铜川市公安局警情信息客户语音清单载明,郝某拨打了120,肇事司机拨打了122,手机号码为139……(行人)拨打了110 5、、关于肇事司机自首情节的量刑幅度问题。肇事司机案发后虽然构成自首,但该自首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事故处理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基本要求,并不符合“自首”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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