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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新规施行 15项新措施事关每个开车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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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5-04

新规”施行后,交警马建国为当事人讲解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据周口晚报报道□记者 姬慧洋 文/图

5月1日,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新规”)正式施行。“新规”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4个方面15项新措施。5月3日,本报刊登了《公安部新5月1日起实施》,引发读者热议。当天,记者就“新规”实施带来的变化,采访了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

15项新措施 便民更利民

5月3日上午,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科教导员马三智告诉记者:“上个月,我参加了公安部组织的‘新规’培训班。通过学习,我认为‘新规’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高效、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4个方面15项新措施。

“‘新规’规定,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市民收取;事故车被扣,车主不必再缴停车费等等,这些措施便民又利民。”马三智说。

简化程序为当事人节省时间

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是专门负责市区交通事故处理的部门。六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办公室里已悬挂着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如何能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新规’对办案程序进行了简化,提高了处理效率。”六大队大队长陈维超说,“新规”完善细化了自行协商的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值得注意的是,凡是涉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哪怕只是财产损失事故,均不能自行协商处理。

据介绍,目前在我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八成以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新规”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范围及方法。对涉及财产损失、人员受伤轻微的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处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当场开具事故认定书。

轻微交通事故取证后

当事人须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在日常行车过程中,不少驾驶员发现,造成堵车的原因,很可能就是一起并未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陈维超说,“新规”要求,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必须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据介绍,让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的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广大驾驶员需要注意的是,如属于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不再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和鉴定费

据了解,在我市,“新规”实施之前,对于事故中扣留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早就由公安机关承担,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陈维超介绍,“新规”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扣留车辆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等费用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但逾期未领取车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也就是说,在交警部门发放车辆放行条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日期之前领取车辆,但逾期未领取的,将由当事人自行支付逾期停放车辆所产生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如不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的事故车辆,但车辆已无法行驶,当事人要求救援的,这部分属于道路清障或车辆施救,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可列入事故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费用里,通过保险理赔。

同时,“新规”规定,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事故复核申请可向原办案单位提出

“以前,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时,只能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实施后,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还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陈维超说。

“比如说,西华县交警事故中队对某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或出具了事故证明。当事人如果对此有异议,就可以直接通过西华县交警事故中队提交复核请求。”陈维超说,“新规”修改的本意就是为了方便群众——尽管复核申请最后仍是由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但市民可以避免往返奔波,直接去原办案单位提交申请就行了,不必再亲自去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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