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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Yu9Ccj` 省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对省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迁入我省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至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o//N"S.) 市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kVe^g]F 业务科室:高新技术科 电话:63910557 *O$kF.3q 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支持政策 z ,P:i$ 国家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ZBJ.dK?Ky| 业务科室:社会发展科 电话:63926665 "sUe:F; 8.科技金融“科技贷”支持政策 L_<&oq 省政策:(1)合作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新申报结果未确定前可按上年度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一般情况下不高于贷款(授信)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1.3倍(可按同期LPR换算)的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 7>9/bB+TL (2 )省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 科技贷” 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 的损失补偿,其中为营业(销售)收入2000 万以下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和无抵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按60% 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2000—5000 万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50% 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5000 万—1 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40% 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1 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30% 进行损失补偿。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数据为准,每年6 月1 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单笔最高补偿500 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m\%L`+ <$Q&n{ 1.吸纳就业支持政策 R D=!No? 市政策:(1)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TAi
|]U!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rq7;X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6 %UV_
3 2.吸纳就业见习支持政策 lh(A=hn"n 市政策: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市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Ts}5Nk8%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80 1 mFc]1W 3.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xPq3Sfg`A 市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P&|e|7 业务科室: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电话:63234276 qV/"30,K 4.创业开业补贴支持政策 IE|x+RBD 市政策: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x*}(l%[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6 Gvtd )9^< 5.实体运营补贴支持政策 RVXRF_I 市政策: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可申请运营费补贴。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fw=T|1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7 f|m.v
+7k 6.大众创业支持政策 rfXM*h 省政策: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5年以内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因素,可分别获得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持。 E$F)z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电话:69933297 zbl h_6 7.新型学徒制支持政策 TJ?}5h5 市政策: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建设,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大力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2^[fUzL? 业务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69933117 85w
D<bN27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支持政策 |b'tf:l 省、市政策: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长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注:按照上级规定,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自2021年12月1日我市停止下调洛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费率,2022年4月30日之前,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及时按规定进行下调。) yXg783B|v 业务科室:社保中心综合服务科 电话:69933529 v9x $` 9.缓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支持政策 M\enjB7k 省、市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x>5 业务科室:社保中心综合服务科 电话:69933529市场监管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M-' K19 R+]Fh4t 1.申报专利支持政策 FK
}x*d 省政策:(1)河南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8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 VBIPB (2 )奖励金额为特等奖每项30 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根据其价值和影响可给予特殊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一等奖每项10 万元,二等奖每项3 万元,三等奖每项1 万元。 f$*M;|c1c/ 业务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63196139 l.;y`cs 2.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 P]yER9' 省政策:(1)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分档给予奖补,奖补金额遵循以下原则:融资额200万元(含)以下,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6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融资额200万元—1亿元(含),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融资额1亿元以上,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2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a_x$I?,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资助不得超过3 年。 v~L} : (2 )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针对为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评估、保险等质押融资服务机构发放。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企业单笔融资额200 万元(含)—1000 万元,奖励1 万元;企业单笔融资额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奖励2 万元;企业单笔融资额5000 万元(含)以上,奖励3 万元。 8{4I6;e- 市政策:(1)对企业在质押贷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Xh(JK] (2 )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按实际发生的保险费的50% 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 万元。 )WwysGkqol (3 )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在企业按约还本付息后,按年度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年度同一企业仅可申请一次),补贴金额遵循以下原则:贷款额度200 万元—500 万元(含)补贴3 万元;贷款额度500 万元—1000 万元(含)补贴5 万元;贷款额度1000 万元—3000 万元(含)补贴10 万元;贷款额度3000 万元—5000 万元(含)补贴30 万元;贷款额度5000 万元以上补贴50 万元。 eq(|%]a= (4 )对以专利权出质质押的企业,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 e4khReF; (5 )以商标专利混合质押的企业,只按照商标或专利质押其中一个标准享受财政补贴。 t=xO12Z 业务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63196139 *h@nAB\3 3.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支持政策 r1}7Q7-z 市政策:全市新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首套四枚印章均可免费刻制。 #U"\v7C{n 业务科室:行政审批科 电话:65516396 AY[7yPP 4.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政策 t{F6+d p 市政策:(1)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市级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n@_Ihx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e}(.u1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的,每项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60 万元,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承担40 万元。 #y-Ok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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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给予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对获得区域商标品牌认定的单位,给予20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通过贯标认证且在首个认证周期获得专利授权量增幅较大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组织,再给予10 万元奖励。引导企业投保获权和保护维权专利保险,对积极投保的企业,按投保保费50% 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2 万元。企业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的50% 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 万元。 bsP:tFw> 业务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63196139 9} eIidw K 5.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n*&@fF 市政策:(1)对符合具体操作办法要求的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NJ@mm{0 (2)对符合具体操作办法要求的引进的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达到专业化、市场化、复合型服务机构具体操作办法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j9y,UT (3 )对当年度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 个月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 万元/ 人资助,每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 daI++v`
业务科室:知识产权促进科 电话:63196139 税务类(市税务局) dQ/Xs.8 hy
W4= 1.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l"CHI* 国家政策:(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yeZ+lD (2 )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PM[6U# (3 )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7]IEBbX2O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arA"#S 市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os2@G$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 kYPowM 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 +\"@2mOH{+ 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话:65258859 e%wbUr]c2 2.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h*_r='
E 国家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B&-;w_K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 ?9mWMf%t 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 f>#\'+l' 3.生产生活性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qW;nWfkYC 国家政策:(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ir \ d8.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14s+& 业务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电话:65258076 B,e@v2jO| 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qe`W~a9x 国家政策:(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F]M3/M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64 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 年12 月31 日。 &e cf5jFy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Y5c( U)R8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191 V0wK.^]+}/ 5.创业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Fe"0Hp+ 国家政策:(1)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Ty%W&& (2 )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O6cF7 业务科室:所得税科 电话:65258031 h,TDNR<1L 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话:65258859 /bt@H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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